一、項目編號:czsjqt202307-017
二、項目名稱:安徽來六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食堂菜品及大宗食品供應服務項目
三、中標信息
中標人名稱:合肥妙管家農副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
中標人地址: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大興鎮周谷堆農產品物流園1棟143-146號
中標金額:百分之捌拾伍(85%)
四、主要標的信息
服務類 |
名稱:安徽來六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食堂菜品及大宗食品供應服務項目。 服務范圍:食堂菜品及大宗食品供應服務。 服務要求:滿足招標文件要求。 服務時間:三年,合同一年一簽,服務期限內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、投標文件及合同條款等對中標人進行量化考核,若考核不合格,招標人有權終止合同。 服務標準:滿足招標人約定的標準。 |
五、代理服務收費標準金額及相關費用:按《關于印發<滁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滁公管(2022)5號)中介服務費標準計算,代理費8000元;專家評審費3500元。
六、公告期限
公告期限: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4日(3日)
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上述結果有異議,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,并在工作時間內(上午8:00-12:00,下午2:30-5:30)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異議,材料遞交至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,地址:滁州市房產大廈620室,聯系人:關勤勤,聯系電話:18955055067。
異議可以書面形式實名提出,也可以通過電子交易系統使用電子印章在線提出異議,具體網址見滁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—通知公告—滁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維權渠道,書面異議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:
(1)異議人的名稱、地址、有效聯系方式;
(2)項目名稱、項目編號、標段號(如有);
(3)被異議人名稱;
(4)具體的異議事項、基本事實及必要的證明材料;
(5)明確的請求及主張;
(6)提起異議的日期。
(7)異議人為法人的,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;為其他組織或個人的,異議材料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異議人本人簽字,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。
(8)異議人需要修改、補充異議材料的,應當在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修改或補充材料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
(1)提出異議的主體不是所異議項目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;
(2)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,未在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;
(3)異議材料不完整的;
(4)異議事項含有主觀猜測等內容且未提供有效線索、難以查證的;
(5)對其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詳細內容異議,無法提供合法來源渠道的;
(6)異議事項已進入投訴處理、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。
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異議處理意見不滿意的,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滁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書面提起投訴,也可以通過電子交易系統使用電子印章在線提出投訴(http://ggzy.chuzhou.gov.cn/fwzn/011001/011001001/011001001003/20200221/77dfe016-d873-4f45-ad44-8932e6ed9f89.html),書面投訴材料(http://ggzy.chuzhou.gov.cn/fwzn/011001/011001001/011001001003/20200727/37bd7fea-dfd6-42e5-b32f-ad4de4e37da4.html)遞交至滁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,地址:滁州市龍蟠大道109號房產大廈三樓監督檢查科,聯系電話:0550-3801656。
投訴書面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:
(1)投訴人的名稱、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;
(2)被投訴人的名稱、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;
(3)提起投訴日期;
(4)投訴具體事項及事實依據、投訴請求和主張事項;
(5)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;
(6)對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,應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;
(7)署名。
投訴人為法人的,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;其他組織或個人投訴的,投訴書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,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。
七、其他補充事宜
公示內容 |
項目名稱、金額、時間 |
中標人業績 |
合肥市義城監獄罪犯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務項目,236.4萬元,2020年7月15日 |
中共定遠縣委黨校食堂糧油調料、菜品供應采購項目,200萬元,2019年12月26日 |
八、凡對本次公告內容提出詢問,請按以下方式聯系。
1.招標人信息
名稱:安徽來六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
地址:滁州市來安經濟開發區裕安西路188號
聯系方式:18755059296
2.招標代理機構信息
名稱: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
地址:滁州市龍蟠大道109號房產商務大廈6樓
聯系方式:18909605753
3.項目聯系方式
項目聯系人:王俊凌、關勤勤
電話:18755059296、18909605753
九、附件